瀟湘晨報綜合車主將登記的非營運車輛變更用途,擅自跑婚慶,事故后還主張車輛貶值與租車損失。法院支持嗎?
近日,婁底漣源市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這起案件。
保險公司已支付維修費8.9萬元
黃某名下擁有一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的奧迪轎車,該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童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童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承保童某車輛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已支付車輛維修費8.9萬元。但黃某認為,此次事故還造成其額外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駕駛人童某、童某駕駛車輛所有人張某及保險公司另行賠車輛貶值損失、鑒定費、車輛維修期間為維持婚慶業務租賃替代車輛的租車費共計9.09萬元。
擅自用于婚慶經營違反了車輛管理規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車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但黃某購買后未依法辦理營運變更手續,擅自將其用于自身經營的婚慶公司,作為婚車開展商業運營。該行為不僅違反了車輛管理相關規定,還客觀上提高了車輛使用頻率和出行范圍,顯著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
關于黃某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一方面,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將車輛貶值損失納入交通事故法定賠償范圍,缺乏明確的裁判支持依據;另一方面,案涉車輛既非剛購置的新車,也非處于待售狀態的商品車,且經維修后已恢復正常使用功能與價值,保險公司支付的89000元維修費,已足額覆蓋車輛因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同時,車輛核心部件(如發動機、變速箱)未在事故中受損,不存在長期性能衰減或價值大幅貶損的客觀情形,若此時支持貶值損失,將不適當地加重侵權方及保險公司的負擔,不符合公平原則。綜上,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訴求不予支持。
關于黃某主張的租車損失,法院審查證據后發現,黃某提交的《汽車租賃合同》中“承租方”信息,與租車費發票的“開票主體”不一致,證據存在明顯瑕疵,無法有效證明該筆租車費用系其本人實際支出。更關鍵的是,法律所支持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旨在彌補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使用導致的基本出行不便。而黃某租賃車輛的目的是繼續開展婚慶商業經營,該損失屬于經營性損失,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
一審法院依法駁回了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婁底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依法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等手續
法官提醒,車輛登記性質具有法定效力,日常使用須與此保持一致。若將家庭自用車輛長期實際用于婚慶、載客等經營性活動,即改變了其法定的“非營運”屬性。一旦發生事故,由此導致的車輛貶值、為維持運營而租賃替代車輛等相關損失,通常難以獲得賠償。
因此,若確需從事經營性活動,應依法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及相應營運許可手續,并投保與之匹配的保險。此舉既符合法規要求,亦能在風險發生時獲得相應的保障。
責編:劉茜
一審:劉茜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瀟湘晨報



